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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金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修金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729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山商初字第400号
    案号 (2016)鲁0902执1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2
    发布日期 2016-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兄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06922.11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止)。 二、被告泰安兄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剩余逾期利息、罚息(按照前项借款本金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泰安金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处刚、王辉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泰安金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处刚、王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兄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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