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揭榕城执处字[2021]第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方阳光苑”项目由揭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于2017年7月开始施工,2019年11月建成7栋建筑物(地上19-24层,地下2层)并封顶,总占地面积261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330.18平方米。“东方阳光苑”项目四至:东至梅兜路,西至下义路,南至义和路,北至进贤门大道。揭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已于2021年1月22日经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揭阳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征询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榕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东方阳光苑”项目消防情况,确认该项目存在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且消防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自2017年开工建设以来不存在因未经依法进行消防审查造成火灾责任事故。该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8 |
决定机关 | 揭阳市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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