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322208****53X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8民初4391号 |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140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墨玉县二二四团佰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租赁费422584.87元及违约金126775元,合计549359.87元; 二、被告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墨玉县二二四团佰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未退还租赁物[包括:钢管30354.60米、扣件14192个、丝杠(60cm)3505套、底座622个、套筒(30cm)21根]或给付等值价款771069.48元; 三、驳回原告墨玉县二二四团佰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6元,由被告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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