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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79****96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民终809号、(2016)粤060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604执15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编号为佛交银借字20141081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2月2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2155632.52元;从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计付利息,罚息标准为年利率10.5%); 二、被告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票号分别为3010005122903524、3010005122903525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902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2月2日止的利息为769573元;从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三、被告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许志华、周锦光、杜军及林妙珊分别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00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45000000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黄淑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48000000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00元范围内对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公司现在及将来拥有的铝、铜、锌等有色金属原材料存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71500000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座落于“鼎湖区莲花镇古遗“燕子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23498)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409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936元,由被告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许志华、黄淑明、周锦光、杜军、林妙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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