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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訾兆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467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3民初4057号
    案号 (2018)苏0703执10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货款4837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7月24日的利息为227720.1元,从2013年7月25日起以欠付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以年利率12%为限)。 二、被告訾兆举在抵押物价值6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62元,由被告新港金源化肥公司负担,被告訾兆举在抵押物价值6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762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 二年。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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