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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訾兆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467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佛城法执字第03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31
    发布日期 2014-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訾兆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8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自侠、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625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544元,由原告负担6477元,由被告訾兆举、李自侠、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负担61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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