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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真爱尚元素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0126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11民初543号
    案号 (2018)豫0411执恢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9-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即日起对被申请人赵丹波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湛河桥北西侧湛北路中段田园城市花园南楼4号西南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即日起对被申请人赵丹波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江铃全顺汽车、车牌号为豫D×××××的奔驰FA6523汽车、车牌号为豫D×××××的奔驰FA6520汽车、车牌号为豫D×××××的江铃全顺汽车、车牌号为豫D×××××的金杯汽车予以扣押。三、即日起对被申请人赵丹波在中国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账号:24×××01)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16×××28)的存款帐号予以冻结。四、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北侧(张泉庄村)的三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分别为:平集用(2015)第XH0001号、平集用(2015)第XH0002号、平集用(2015)第XH0003号】予以查封。五、即日起对被申请人赵本勇、赵张飞在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六、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亚丹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真爱尚元素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赵丹波、赵会、张军委、宋亚彬、赵本勇、赵张飞除以上财产的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股份等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七、对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查封、扣押、冻结限额340万元。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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