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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71****76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8661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思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借期内利息为2125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思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7元,原告王思达负担170元,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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