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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774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7民初11323号
    案号 (2020)京0117执3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鞠西华购房款六十四万三千三百零一元及利息(利息以购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鞠西华电商费五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六十七元,由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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