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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774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7民初3995号
    案号 (2020)京0117执3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旭光购房款637,430元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以637,43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旭光电商费5万元; 三、驳回王旭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7元,由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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