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2606****1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26执恢289号 |
案号 | (2021)鲁0826执恢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2日的利息为 2 832 043.21元,之后的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坐落于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创达高科园8号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对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微山县金源路北泰康街西侧创达工业园8号楼的产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14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全润控股有限公司、唐廎、张春梅、李青海、王云龙对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通过抵押权实现仍未清偿部分,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山东全润控股有限公司、唐廎、张春梅、李青海、王云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 792元,由被告山东润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全润控股有限公司、唐廎、张春梅、李青海、王云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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