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市市监价行处〔2021〕1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13时,氮氧化物超标排放1小时,该时段上网电量7.9727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款797.2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97.2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2 |
决定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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