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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资规罚字[2021]第200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资规罚〔2021〕26号当事人: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春华,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丹清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3038277722568XJ。2021年3月,根据上级部门卫片检查发现,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村供水站。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2021年3月1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11月擅自在大荆镇北吕岙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作为村供水站。经实地勘查,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00平方米,现状为一层砖混结构。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杂草地,西至山路,北至杂草地。该地块的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类型为耕地,位于大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的基本农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1年3月15日对林鹏程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占地的违法事实。同时附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连春华及林鹏程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主体及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资格、林鹏程被委托人的身份资格。2、2021年3月15日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占地的违法事实。3、2021年3月15日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2张,证明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违法占地的事实。4、2021年3月15日现场勘验记录1份2页,证明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违法占地的事实。5、大荆镇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大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鉴定表,证明占用地块的土地类型为耕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019年遥感影像图一张,证明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所在地块(位置)。本局于2021年3月15日批准立案,经调查后于2021年3月22日经集体案审,2021年3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认为: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大荆镇北吕岙村非法占地建供水站的行为,违反了《中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