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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9****87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72民初836号
    案号 (2020)辽72执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哲武返还款项人民币246440元。如果锦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元(张哲武已预交),由锦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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