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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19****42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21民初196号
    案号 (2020)粤5321执1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399000元及利息(其中计至2018年11月20日利息577445.45元、罚息1030011.69元、复利87515.04元;从2018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二、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孙国友、潘锦棠对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分别在400000000元、11000000元、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孙国友、潘锦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用于借款抵押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前沙街市第八小学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在处置时在165744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受理费88363.83元(受理费已办理退费,请执行时转到法院专户)、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孙国友、潘锦棠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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