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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19****42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02民初1645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2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40000元及损失1500000元。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须向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收款凭证(包括已支付工程款1770000元)。双方就本案纠纷了结。 二、如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16日起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工程款424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于“海逸豪庭”项目中原告承建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调解生效之日前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的房屋部分除外。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4862元,调解减半收取424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7431元(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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