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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5373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3088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17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9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浩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460000元,共计人民币7460000元(上述利息含逾期违约金,已计至2016年9月25日,以后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按月利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届满时止)。 二、被告叶浩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0000元。 三、被告叶浩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人民币260元。 四、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端州区七星岩旅游渡假区一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肇府国用(2013)第0010991号]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叶灿明、叶金松、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00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叶浩燕负担,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叶灿明、叶金松、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叶浩燕负担的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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