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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71****1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742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1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4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征途物流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保证金全部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南京征途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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