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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35****29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3164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恢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883329.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三线拷边机1台、平车20台、杰克五线拷边机58台、杰克平车设备8720(7台)、杰克电脑车设备A4C(44台)、风淋设备3台、螺杆式空压机1台、储气罐1台、防护服10000件,帽子5000件,无纺布10000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1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华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由被告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华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负担10273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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