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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六盘水晶晨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茂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424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0号
    案号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7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3700000元及所欠利息(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1007002.54元,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8375‰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徐盘祥、任虹颖、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六盘水生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六益、杨洪、杨莎对上述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13700000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中的5000000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5000000元贷款本金的利息为369000元,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8375‰计算,利随本清)。四、被告贵州省森冠担保有限公司、秦江、贵州省六盘水晶晨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13700000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中的10000000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10000000元贷款本金的利息为738000元,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8375‰计算,利随本清)。五、如被告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赵庆益、黄玉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100元,合计117251元。由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51元;由被告水城县银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100元;被告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徐盘祥、任虹颖对117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盘水生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六益、杨洪、杨莎对117100元中的47300元承贷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省森冠担保有限公司、秦江、贵州省六盘水晶晨投资有限公司对117100元中的87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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