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66****73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6民初2627号 |
案号 | (2019)豫0106执10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洪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18层中北户证号为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709号,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17层中北户证号为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383号,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14层中北户证号为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702号,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号楼2单元17层北户证号为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400号等四套房产的产权过户到原告李自敏名下,并将前述四套房产交付给原告李自敏; 二、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自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20元,由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自敏负担2060元,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洪涛负担33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张洪涛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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