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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保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950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06民初688号
    案号 (2017)豫0106执7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街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5120.46元及利息(1、以1250415.4元(计算方式:4079396.16-2828980.76)为本金,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2、以1465120.46元(计算方式:4294101.22元-2828980.76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8元(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90元,被告郑州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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