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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73****07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121民初3351号
    案号 (2020)湘1121执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贷款本金110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7.84‰计算至偿清时止,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11月21日所欠利息437 098.20元应合并计算); 二、被告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 三、被告文贻荣、文贻宣、石莉萍、黄明达应当对该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 400元,减半收取44 200元,由被告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文贻荣、文贻宣、石莉萍、黄明达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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