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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1]016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0日,浙江省丽水市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员工张XX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该人相关的入职信息。2021年7月13日被查获。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浙江省丽水市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在三日内将劳动者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且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沈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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