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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1202190906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事实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规定,属于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另经查证,你(单位)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5
    决定机关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沈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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