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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润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133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50号
    案号 (2016)粤0304执12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9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50万元、利息(含罚息)及违约金300万元(暂计至2015年5月28日,利息(含罚息)为623539.68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64988元;三、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与东门路口交汇处的中建大厦第5层、第19层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四、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伟贤、邹子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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