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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277****65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82民初2451号
    案号 (2018)冀0682执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18-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小明借款15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为63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算;本金为2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20日起算;本金为6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9日起算;本金为1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18日起算;并从中扣除已结息超出年利率36%部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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