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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文广新罚字〔2018〕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6311328177X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浙网文[2017]2022-076号法定代表人:吴伟志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4号楼803、804、805、806、807室根据省文化厅交办线索,经批准,本局于2018年3月8日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住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3幢111-5室的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一案立案进行调查。2018年3月8日9时15分许,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caiguo.com)进行远程勘验。经查发现: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caiguo.com)首页底部公示有“浙ICP备14037554号”,但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2018年3月8日14时许,办案人员对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某进行身份核实,就远程勘验时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caiguo.com)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安某对调查询问笔录及网站截图等证据等进行签字确认。安某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吴伟志和委托代理人安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中,被调查人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于2018年3月13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2018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网站(www.caiguo.com)进行远程勘验时,发现该公司网站首页底部公示有“浙ICP备14037554号”,但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远程勘验笔录》(杭余文广新勘字〔2018〕第8号)1份,证明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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