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9****449F
    执行依据文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260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1972执7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0600325】。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大悟山木业有限公司货款632280元;二、原、被告双方确认由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20日前分六次向原告东莞市大悟山木业有限公司支付681260元(包含货款632280元、受理费5111元、保全费3731元、担保费5138元、律师费35000元,收取顺序为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货款),就此了结双方基于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权利义务;上述款项支付具体时间为:第一期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0;第二期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四期于2020年4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五期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130000元;第六期于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151260元;双方一致确认原告收取案涉款项的指定账户为户名:汪永勤,账号:6228480606468730977,开户行:东莞市农业银行厚街东风路支行若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681260元,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此了结,互不追究;若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东莞市大悟山木业有限公司有权随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681260元中剩余未支付的部分及加付违约金30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1元,保全费3731元,合计88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已在第二条约定支付方式;原告东莞市大悟山木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