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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汕环执连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06时20分对该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100号片区(二期)“三旧”改造项目(金紫名邦二期)工地正在进行地下室及一层结构钢筋绑扎作业施工,有钢筋拉伸机1台及2台塔吊等设备,现场钢筋拉伸机1台正在运行,有多名工人正在钢筋绑扎施工作业,以及对钢筋和其它建材进行搬运,产生较大噪声。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该施工工地东北侧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0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建筑工地东北侧边界外夜间噪声强度为64分贝(标准限值为55分贝),最大声级85.1分贝(标准限值为70分贝),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该司上述行为存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13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3日)、《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0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 该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06时20分对该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100号片区(二期)“三旧”改造项目(金紫名邦二期)工地正在进行地下室及一层结构钢筋绑扎作业施工,有钢筋拉伸机1台及2台塔吊等设备,现场钢筋拉伸机1台正在运行,有多名工人正在钢筋绑扎施工作业,以及对钢筋和其它建材进行搬运,产生较大噪声。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该施工工地东北侧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0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建筑工地东北侧边界外夜间噪声强度为64分贝(标准限值为55分贝),最大声级85.1分贝(标准限值为70分贝),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该司上述行为存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13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3日)、《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0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该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该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21〕256号)。2021年8月17日,我局对该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罚〔2021〕257号),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2021年8月13日06时24分,我局组织对该司复查中发现:该司没有办理该项目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时,该司承建的项目工地有工人正在施工作业,有钢筋拉伸机1台及3台塔吊等设备,现场有1台塔吊正在使用,有工人正在进行切割木板、钢筋绑扎、加固模板等施工作业,工地施工过程中排放噪声较大。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该建筑项目施工工地西南侧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7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建筑工地西南侧边界外夜间噪声强度为57分贝(标准限值为55分贝),最大声级78.2分贝(标准限值为70分贝),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3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16日)、《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7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该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执告〔2021〕277号)告知该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1年8月24日,该司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8月13日凌晨,因施工现场基坑出现渗水现象进行抢修作业,抢修过程中偶发噪声,造成周边居民投诉。经研究,我局认为该司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现场检查时,有塔吊、切割木板、钢筋绑扎、加固模板等多道工序同时进行施工作业,不属于渗水抢修作业范围;二是通过排查,并与投诉人联系,你工地阶段来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持续超时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司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决定机关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