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汕环执罚〔2021〕2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06时20分对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100号片区(二期)“三旧”改造项目(金紫名邦二期)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司承建的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地下室及一层结构钢筋绑扎作业施工,有钢筋拉伸机1台及2台塔吊等设备,现场钢筋拉伸机1台正在运行,有多名工人正在钢筋绑扎施工作业,以及对钢筋和其它建材进行搬运,产生较大噪声。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该施工工地东北侧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该司上述行为存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0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06时20分对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100号片区(二期)“三旧”改造项目(金紫名邦二期)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司承建的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地下室及一层结构钢筋绑扎作业施工,有钢筋拉伸机1台及2台塔吊等设备,现场钢筋拉伸机1台正在运行,有多名工人正在钢筋绑扎施工作业,以及对钢筋和其它建材进行搬运,产生较大噪声。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该施工工地东北侧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该司上述行为存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0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2021年7月22日向该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21〕228号),告知该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司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该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该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司该建筑项目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参照《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六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序号5第一小项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决定对该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7 |
决定机关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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