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汕环执罚〔2021〕2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我局于2021年7月17日06时25分对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北侧用地“三旧”改造项目(金环路-金园路西北角)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司承建的建筑项目工地正在建设有1幢高层(目前高度为15层约44米),在该幢15层板面有1名木工正在铁锤安装模板作业,有间歇性噪声排放。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该建筑项目工地南侧边界外1米环境噪声进行监测。该司上述行为存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1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1年7月17日06时25分对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北侧用地“三旧”改造项目(金环路-金园路西北角)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司承建的建筑项目工地正在建设有1幢高层(目前高度为15层约44米),在该幢15层板面有1名木工正在铁锤安装模板作业,有间歇性噪声排放。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该建筑项目工地南侧边界外1米环境噪声进行监测。该司上述行为存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1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2021年7月23日向该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21〕229号),告知该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司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该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该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司该建筑项目已在2020年9月17日因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曾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汕环执罚〔2020〕351号),参照《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六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序号5中的第二小项:“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且建筑项目2次(含2次)以上出现该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的裁量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决定对该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7 |
决定机关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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