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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69****0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1民初10285号
    案号 (2022)皖1221执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泉县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95690元,并自2019年7月按月利息1分支付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临泉县利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3756元,原告临泉县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4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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