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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69****0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6民初4952号
    案号 (2022)皖1226执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钱广云工程款1423658.61元;二、驳回钱广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60元,因钱广云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40160元,由钱广云负担24160元,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钱广云负担100000—9—元,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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