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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69****0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民终4819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4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二、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鹏飞、于海平、代子伍、刘永士各项费用共计3606655.31元及利息(以3606655.31元为基数,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驳回陈鹏飞、代子伍、刘永士、于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985元,由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负担22237.44元,由陈鹏飞、代子伍、刘永士、于海平负担6747.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0元,由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负担33121.68元,由陈鹏飞、代子伍、刘永士、于海平负担6178.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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