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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69****0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2民初7048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4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8740.46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3日起,以498740.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58元,由原告安徽华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8元,由被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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