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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文广新罚字〔2017〕第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1月7日14时20分至14时40分,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钟管镇龙山路8号的升华集团德清奥华广告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检查时,当场发现该场所涉嫌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2017年11月8日,我局对升华集团德清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涉嫌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这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现决定对升华集团德清奥华广告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警告。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8
    决定机关 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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