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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022000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3
    决定机关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占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