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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253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57646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8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31 750元,同时支付该款至还款之日的延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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