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阳县佳良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巩加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369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商初字第249号 |
案号 | (2016)鲁0921执4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日期 | 2016-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巩佳龙、朱燕红偿还原告沪农商银行借款本金 1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9.6%计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9.6%×150%计息,以上利息计算后应扣除已偿还利息57437.88元)。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5232.06元,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巩佳龙、朱燕红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所欠原告沪农商银行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原告沪农商银行对被告巩佳龙用以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佳良商贸公司对被告巩佳龙、朱燕红欠原告沪农商银行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抵押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18元由被告巩佳龙、朱燕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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