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591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55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3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借款本金5150万元及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200108.34元、罚息511087.5元,并支付以515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65倍,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垫付款本金7460218.65元及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的罚息97128.91元,并支付以7460218.65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如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有权就位于花山区五担岗路与前进路交叉口西南角76256.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马国用2013第85268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杭锁亚、夏杏头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7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64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5643元,由被告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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