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环罚字201933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湖州杰明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8167191XK法定代表人:江郭锋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年丰路18号(浔南村)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团鸡山的炉渣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洗渣沉淀池边上的地面未硬化,有两处炉渣露天堆放。经调查,该涉案炉渣项目投资110万元,于2018年2月建设,同年5月投入运行。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擅自投入生产。你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凌二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环保事宜,负有直接责任。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涉案炉渣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炉渣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该项目的负责人凌二权负责涉案项目日常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环保事宜,负有直接责任的违法事实。2019年4月28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2019年4月30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6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1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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