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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兴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580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合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合法执字第00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10
    发布日期 2015-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柳州市兴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8.83万元。 二、被告柳州市兴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2013年7月23日利息441932.45元。从2013年7月24日起,利息以本金988.83万元为基数按原、被告约定年利率11.7%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三、被告柳州市兴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兴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届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宣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与被告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被告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三江县古宜镇商业批发成功的A3栋101号、102号和A5栋101号、102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借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价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有限受偿权数额(以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金额为限)的部分归被告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柳州市兴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兰荣、邓芳、唐峰强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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