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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矫新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885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城 民初字第4346号
    案号 (2015)城执字第02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3
    发布日期 2015-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矫新环、被告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牛月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 000 000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矫新环、被告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牛月华律师费63 000元、公告费600元。三、被告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牛月华对被告初华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784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人民币28 784元,由被告矫新环、被告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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