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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00MA****FQ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0民初5111号
    案号 (2022)津0110执2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欧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57397.42元及违约金17507.31元;二、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给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欧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1元、保全费20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47元,由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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