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晟世祺跃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4MA****CP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4民初7316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23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晟世祺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段书青业绩提成109106.9元,并自本案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910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原告(反诉被告)段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晟世祺跃贸易有限公司lenovoideapad330c-151KB笔记本电脑一台;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段书青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晟世祺跃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诉讼费7720元,反诉诉讼费5877元,合计1313597元,由段书青负担7720元,江苏晟世祺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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