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显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7****37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调字第4258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5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0600419】。2019年4月9日,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自愿就本案达成和解并签署《仲裁调解协议》,以兹共同信守。一、各被申请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2255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止应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9264510元,此后依尚未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各被申请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91744.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96744.20元。三、本案仲裁费由各被申请人承担,各被申请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四、本协议所列各被申请人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本协议第一、二、三条所述对申请人的还款责任。仲裁庭对本案《仲裁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仲裁庭依据该协议制作本调解书。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93792元申请人已预交,其中人民币5962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于履行《仲裁调解协议》时径付申请人,其余部分计人民币397517元退回申请人。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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