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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58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46号
    案号 (2016)粤5281执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8-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罗继洪借款本金350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6902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 二、被告何力、郭俊、宁志敏、云南长光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亿沣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会泽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65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力、郭俊、宁志敏、云南长光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亿沣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会泽县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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