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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1****7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3民初3685号
    案号 (2022)豫0183执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2018年1月24日支付的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 二、被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购房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利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11元,减半收取为8156元,由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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