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商处字[2019]4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9
    决定机关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薛玉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